首页 十堰文章正文

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ST中珠及董事长等被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十堰 2023年11月03日 18:01 576 绣虎

ST中珠11月3日公告,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继革、总经理王波、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卫滨、财务总监谭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2023年7月29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半年度净亏损1.9亿元至2.8亿元。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ST中珠及董事长等被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拓展阅读】以下内容为拓展内容,与上面资讯无关,请勿关联任何信息!

1、不会突然退市!

2、具体时间你对以下内容,股票代码,说一下,答案就简单了。

注:年报未按规定时间的话,将又被停牌。退市前会警示公告,但是那时要出,基本难了,可能出现连续一字停跌的情况。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

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

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

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

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

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 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 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四)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停牌后一个月

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

因第13.2.1 条第(七)项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

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第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

公司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一家具有第4.1 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

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

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

7 3

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

登记、股份重新确认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登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公司股票

被终止上市后,将委托登记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条所述事项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

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

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

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本所自

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

规定限期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8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至终止上市前,应当参照第14.1.3

条和第14.1.4 条的规定,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及时

报送本所,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14.1.9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暂停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

7 4

14.1.10 本所在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

司并发布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2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

及时披露为恢复其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14.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 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七)本所认为应当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其他情形。

14.1.14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期间,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

7 5

报告显示公司盈利,公司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14.2.2 暂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发布其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按照有关规定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

期报告,可以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后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 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四)项、第(六)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

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6 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保荐人保

荐。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在确信公司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后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公司恢复上市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提供相应补充文件。

14.2.7 保荐人在核查过程中,应当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情

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规范运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是否

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购资产的行为是否规范,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经营状况

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

(二)财务会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

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构成重

7 6

大影响,公司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

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或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

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规定),以及上述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保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

改正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8 保荐人对因第14.2.3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除前条要求外,还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是否存在重

大缺陷予以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9 保荐人对因第14.2.4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应当对公司提出的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可行、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

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10 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的说明;

(八)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九)保荐人比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7 7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

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14.2.11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

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

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12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

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4.2.13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的盈利情况、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

7 8

持续性、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

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包括相

关内部决策程序、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和实施结果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纳税情况的说明;

(八)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如适用);

(十三)按照第14.1.4 条的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4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前条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申

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

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5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

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6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7 9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7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

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8 本所在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

市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2.19 经本所同意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

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20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其股票恢复上

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4.2.21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造成的后果不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

示公司实现盈利。

14.2.22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规

8 0

定执行。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五)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七) 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八)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能达到上市条件;

(九) 因第14.1.1 条(五)项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

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 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

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十二)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十三) 公司解散;

(十四)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8 1

(十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在

法定披露期限或本所规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

票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

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在

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

决定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在决定不同意其股票恢

复上市申请的同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在公司公

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吸收合并

方提出上市申请的同时,对被吸收合并方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

8 2

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

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公司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者在股东大会

作出解散的决议后,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

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

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4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

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5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并将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

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

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

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3.16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

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本所在作出终

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

8 3

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14.3.17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8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14.3.19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后果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未能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未能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显

示公司亏损,或者未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

14.3.20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又有6家公司上半年业绩预亏,大盘上行股东减持不积极了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十来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有多位投资人状告北京嘉怡财富及其基金经理李文东。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投资人买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但是一年后发生亏损,基金经理李文东就承诺,如果投资人在未来三年内不赎回基金,他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恢复到1元以上,不然的话他会负责补足给投资人至1元。

然而约定的三年到了,到2021年有投资人100万损失98.29万元,也有投资人拿了四年亏损幅度达到91.2%。

事实上,北京嘉怡财富今年6月已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去年8月公司基金经理李文东因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违规行为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基金先分红、后净值暴跌

投资人持有4年亏损超91%

根据民事裁定书,北京的李先生在2017年6月2日,经基金经理李文东介绍,与基金管理人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签署《嘉怡-私募学院菁英322号基金合同》,认购嘉怡-私募学院菁英322号基金A类份额,认购金额为100万元。

该基金在2017年6月19日成立并开始运作,初始单位净值为1元。2017年11月14日,李先生使用嘉怡322号基金分红申购该基金,并确认申购份额为45.98万份;至此他合计持有嘉怡322号基金份额为145.98万份。

但是,后来,该基金单位净值不断下跌。在此期间,李先生多次致电李文东询问嘉怡322号基金投资情况及持续下跌原因,但李文东从未披露基金具体投向,反而希望投资人继续持有,并保证基金净值会恢复到1元以上。

在基金亏损的背景下,李先生收到李文东于2018年12月2日签字出具的《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李文东承诺,包括嘉怡322号基金投资人在内的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时间内不进行基金赎回,李文东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末恢复到1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李文东负责给各位投资人补足至1元。

然而,三年时间过去了,2018年12月2日到2021年12月15日,嘉怡322号基金的单位净值却从未超过1元。

就此,李先生委托律师向李文东发《律师函》,要求其在2021年12月19日前根据《补充协议》的承诺,向他支付补足款,但是李文东没有回应。

这只基金亏得比较厉害,2021年12月20日,李先生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嘉怡322号基金145.98万份,赎回时基金单位净值为0.088元,赎回到账金额12.85万元。也就是说该基金运行4年时间亏损幅度达到91.2%。

100万本金损失98.29万元

投资人质疑基金经理操作

投资人宋女士也是类似的情况,她在2017年11月16日,与北京嘉怡财富签订《九强次新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00万元认购该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是1元。

但是后来基金发生亏损以后,李文东也跟宋女士签订了《补充协议》,承诺:若宋女士在2018年12月2日起算三年时间内不进行资金赎回,李文东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末恢复到1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李文东负责给宋女士补足至1元,补足后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

当然,最终三年过去了,宋女士没有赎回基金,但是到2021年12月2日,她所持有的基金仍未恢复净值1元。她多次联系李文东要求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损失,李文东一直避而不见。

宋女士持有的基金亏损也很厉害,当时该基金净值已由0.0314元降至0.0171元,投资损失已达98.29万元。也就是说该基金亏损幅度达到了98.29%。

另外,根据投资人曹先生提供的《补充协议》,里面提到了,如果在2018年12月2日算起的三年时间里,当基金净值还未恢复到1元以上,基金投资者此时若要赎回基金,则赎回过程将完全按基金合同进行,李文东不负责“基金净值小于1元的投资损失补偿”。

《补充协议》还称,在未来的三年时间,基金投资者不可干扰基金经理李文东的操作,以便于李文东能够从战略角度运作好九强系列基金,并顺利操作好未来的一轮潜在大牛市。

然而,该基金最终也没有把握市场机会,亏损累累。

投资人曹先生提出质疑,2018年12月-2020年股市充满了结构性行情,行业内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在2019年收益率36.7%,2020年收益率27.2%,2021年收益率-5.2%,公募基金收益率中位数普遍在20%以上,作为专业的私募管理机构作出如此收益,明显不符合大的行情趋势,与同行业绩比较严重背离,违背了行业共识,“不免让人怀疑其是否诚信履责,是否有严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等行为。”

经审查,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2018年12月2日,李文东与上述宋女士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保证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并使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未来的操作能够更加健康的运行,以便实现未来投资收益最大化,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李文东先生决定与各位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签署如下协议:

1、各位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净值恢复到1元之前,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时间内不进行基金赎回,李文东先生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末恢复到1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李文东先生负责给各位投资人补足至1元,补足后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该补充协议落款处有李文东和宋女士的个人签名。从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及签约人来看,该补充协议系李文东对宋丽华认购案涉基金所投入款项提供的个人担保,故补充协议的性质应为担保合同。宋丽华亦表示“补充协议”系单独的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上述补充协议中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依上述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嘉怡财富已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李文东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马_。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24日,北京嘉怡财富因异常经营,被注销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去年8月2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分别对北京嘉怡财富及其基金经理李文东发出警示函。

具体来看,经过调查,嘉怡财富基金经理的李文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北京证监局表示,李文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信息不准确,众泰汽车高管被警告

作者|孔祥凯

上周,是2005年股灾以来最令人振奋的一周之一,原因是7月13日沪深指数达到了股灾以来的又一次高点,上证指数是3458.79点,深成指达到144151.00点,许多机构和投资者都大呼机会来了。不过7月14日开始,股市又开始大跌,一直跌到17日才又开始触底回升。同时,国内不少的省份也在逐步公布各自的上半年成绩单,目前已经有多省数据显示经济在增长。

反做空研究中心发现,进入七月份以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现象逐步在减少,比如上周实控人、大股东和小股东减持的公司只有14家,其中实控人和低于5%持股的小股东减持各两家,其余10家均是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所为。这意味着,市场情绪正在转好。

不过在业绩预告方面,上周公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当中,有6家公司上半年亏损有点多,这实际上可以说是新冠疫情所致,也可以看到新冠疫情对经济的破坏程度。随着下周影视放映场所的重启,经济活力会进一步加强。不过,今年能活着,就已经是企业经营的最高境界了,赚钱其实已经成了一种奢望。

另外,开发海南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热点,我们也接收到了一些海南资产交易和项目合作的意向,如果朋友们有兴趣闯海南,这些项目估计会为您开启一个新的未来。

上周,这7家公司来了个突然袭击

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被接管

国盛金控(002670)7月17日晚间公告,中国证监会决定7月17日起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实行接管。接管期间,中国证监会委托中航证券及招商证券成立国盛证券托管组,委托国泰君安期货成立国盛期货托管组,分别托管国盛证券、国盛期货。接管期间,被接管公司正常经营,客户交易不受影响。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大型综合金融投资控股集团,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证券业务、投资业务、金融 科技 业务。公司于201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670)。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罚123.5万元

7月17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兴业银行(601166.SH)上海分行受到警告处罚,并被罚款123.5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盛讯达:被动减持未预先披露,控股股东涉嫌违规

深圳市盛讯达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互联网内容开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集 游戏 研发、代理发行,平台运营,移动应用开发等业务为一体。公司成立于2006年,现已发展成为一家拥有数百人精英团队的 科技 型文化企业。

跨境通:董事长与财务负责人收到警示函

跨境通(002640)7月16日晚间公告,公司董事长徐佳东、财务负责人安小红收到山西证监局警示函,原因为公司此前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为-14.3亿元至-11.3亿元,与年报中实际归母净利润为-27.08亿元差距过大。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跨境出口主要产品为服装类产品、电子类产品等,跨境进口主要产品为母婴类产品、美妆类产品、保健品、食品等。目前,已成为中国A股市场一家以品牌产品对外输出为主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通目前不仅保留原有的服装零售业务,更是发力跨境电商,将国内各类3C电子产品、服装服饰、美容等各类品牌产品供应给全球客户。

汇金通: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发生变更

汇金通7月17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公司控股股东由刘锋、刘艳华夫妇变更为津西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刘锋、刘艳华夫妇变更为韩敬远先生。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20590.5882万元,是专业生产和销售输电线路角钢塔、钢管塔、变电构架等各种镀锌钢结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具有国内最高电压等级750kV输电线路铁塔生产许可证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铁塔产品供应资质。2016年12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正式登陆资本市场,股票代码:603577。

葵花药业:实控人一审获刑11年

7月17日午间,葵花药业发布公告,原董事长、实控人关彦斌“杀妻”案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一审宣判:关彦斌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中成药为主,以化学药、生物药、补益保健类产品为辅,集药品制造、营销、科研于一体的大型民营医药企业集团。现拥有五常葵花、伊春葵花、佳木斯葵花、佳木斯(鹿灵)葵花、唐山葵花、衡水葵花、冀州葵花、重庆葵花、隆中葵花、武当葵花、临江葵花、贵州葵花等12家药品生产企业,4家医药公司,2家医药子公司,3个药物研究院,1个药材种植基地,1个药品包材公司等23家子公司。

又有公司预告上半年业绩,这六家公司亏得有点多

陇神戎发:预计上半年亏损900万元至1100万元

陇神戎发(300534)7月17日盘后发布2020年上半年业绩预告,预计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900万元至1100万元,去年同期盈利844.62万元。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陇神戎发;股票代码:300534),主要从事中成药、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涉足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及医药商业流通业务。公司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数字认证:预计上半年亏损1200万元-1500万元

数字认证(300579)7月17日晚间发布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200万元-1500万元,去年同期盈利2677.8万元。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简称“BJCA”)成立于2001年2月,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国有企业。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是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资质,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销售、国家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工程类资质和北京市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的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

奥普家居:今年上半年净利润预计下降超60%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舒适、安全、温暖的卫浴体验以及 健康 、纯净的家庭环境。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产品系列从浴霸、集成吊顶逐步扩展至厨电、照明和晾衣架等产品,全方位管理家庭生活空间,着力为消费者打造“温度”+“干湿度”+“纯净度”+“新鲜度”+“氛围度”的“五度” 健康 家居环境,逐步实现全屋空气管理。

九华 旅游 :上半年亏损3145.4万元

九华 旅游 (603199)7月17日晚间披露半年报,上半年实现营收7692.68万元,同比下滑73.50%;净利亏损3145.4万元。

安徽九华山 旅游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公司股票于2015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经营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的安徽九华山风景区内的核心资产,业务涵盖“食、住、行、游、购、娱” 旅游 各要素,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和核心竞争能力,各项业务分别占据九华山 旅游 市场主导地位。

中国中免:上半年净利同比下降71.73%

中国中免(601888)7月16日晚间披露业绩快报,上半年实现营收193.09亿元,同比下滑22.02%;净利润9.31亿元,同比下滑71.73%;基本每股收益0.48元。

中国 旅游 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由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中免注册资本976,237,772元人民币。2009年10月15日,中国国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

金隅集团:预计上半年净利润同比降低61%-46%

金隅集团7月16日公告,预计公司上半年净利润为12亿—16.5亿元,同比降低61%-4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房地产结转项目中,保障房占比增加较多,且本期商品房结转项目毛利率较低,导致报告期内房地产板块营业收入及毛利水平同比降幅较大。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水泥及混凝土-新型建材与商贸物流-房地产开发-地产与物业”为核心产业链,上海A股(601992)上市,下辖控股冀东水泥(000401)、冀东装备(000856)于深圳A股上市的大型国有控股产业集团,位列中国企业500强。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前身是1955年成立的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局。

上周大盘飙升后回落,实控人减持不积极

深物业A:控股股东拟减持不超2%公司股份

深物业A7月17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深投控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1192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11月,1992年3月,公司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代码000011)。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以其卓越的品质和专业化的服务赢得 社会 的广泛赞誉。

旭升股份:实控人拟合计减持不超5.5162%股份

旭升股份7月17日公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旭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旭日实业,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六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数合计不超过17,700,000股,即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3.9593%;

宁波旭升 汽车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以精密铝制零部件应用来实现节能减排,提高新能源 汽车 的整体性能。公司拥有先进的轻量化新能源 汽车 零部件的设计、研发能力,已成为新能源 汽车 国际领军企业特斯拉的一级供应商和杰出合作伙伴(ExcellentPartner),并与多家新能源 汽车 企业开展合作。

这十家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周进行了减持

银龙股份:四股东拟减持不超过总股本7%

银龙股份7月16日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谢铁根、谢辉宗、谢铁锤及高管钟志超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不超过58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11%。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沪市A股公司,股票代码:603969,全称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高铁、地铁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板,轨道交通信息化及装备为三个业务板块。银龙股份是全球产能规模较大的全系列预应力钢材产品的生产商,是具备自主技术创新和行业领导力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研发创新型企业。

松发股份:股东刘壮超拟减持不超过总股本3%

松发股份(603268)7月16日盘后公告称,因个人资金需求,持股5%以上股东刘壮超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72.51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2002年,是一家集陶瓷产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主要经营日用陶瓷、酒店用品、家瓷、陶瓷酒瓶、艺术瓷等。

杭州园林:股东拟减持公司不超1.3%股份

杭州园林(300649)7月16日晚间公告,公司持股6.5%的股东周为,计划在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166.4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52年,是全国首批甲级园林设计院。是风景园林和建筑设计双甲级、城市规划乙级单位,同时具备文物保护及维修、工程咨询等资质。公司是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十佳民营勘察设计企业”,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企业文化建设优秀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先进单位,杭州市企业 社会 责任建设A级企业,杭州市十大产业重点企业,杭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创意优秀单位等。

吉艾 科技 :股东拟减持不超6.28%股份

吉艾 科技 7月16日公告,持公司股份55,679,25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28%)的股东郭仁祥计划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5,679,25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28%)。

吉艾 科技 集团股份公司是一家集油田勘探开发,高端石油装备研发和制造,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与炼油炼化四位一体的国际化综合性上市企业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为特殊机会资产的管理、评估、收购、处置及困境企业重整服务、债转股服务等业务;石油炼化业务;石油设备研发、制造;石油钻井、测井、定向井等工程服务。

中创环保:股东拟减持不超1.43%股份

中创环保7月17日公告 持公司股份19,305,284股(占公司总股本5.01%,占扣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股份数5.07%)的股东罗红花拟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5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3%。

厦门中创环保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曾用名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专注于工业高温烟气除尘,集高性能高温除尘滤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成为国内一家高温袋式过滤除尘上市企业(股票代码:300056)。

瑞丰高材:股东拟减持不超过6%公司股份

瑞丰高材(300243)7月17日晚间公告称,持有公司股份2388.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8%)的股东江苏瑞元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不超过1393.92万股)。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沂源高分子材料厂,成立于1994年,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商标为“鲁山”。2011年7月,公司在深圳创业板成功上市。公司主要从事PVC助剂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导产品为:丙烯酸酯类抗冲改性剂、丙烯酸酯类加工助剂、抗冲改性剂MBS树脂和超高分子量PVC发泡调节剂、抗冲改性剂CPE,PVC润滑剂。产品广泛应用于聚氯乙烯(PVC)门窗、管道、管件、装饰板、发泡板、片材等硬制品。

网宿 科技 :股东拟减持不超6%股份

网宿 科技 7月17日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宝珍计划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5,234,13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98%,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6%)。

网宿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内容分发与加速(CDN)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服务及云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公司客户群覆盖各类互联网门户网站、视音频网站、网络 游戏 公司、电子商务网站、政府网站、企业网站以及运营商等。

中大力德:股东华慈创业拟减持不超2.98%股份

中大力德7月17日公告,持公司股份5,9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4813%)的股东宁波华慈蓝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384,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8%)。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6年8月,是一家集电机驱动、微特电机、精密减速器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机电自动化企业。2017年8月29日,公司在深交所中小板A股上市。公司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导和参与起草国家及行业标准6项,获国家专利74项,拥有浙江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主导产品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综合实力居慈溪市工业企业二十强。

光启技术: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减持不超过6%公司股份

光启技术(002625)7月17日晚间公告称,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俞龙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郑玉英、俞旻贝拟减持不超过1.29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的6个月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光启集团旗下以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及 汽车 座椅功能件为核心业务的尖端 科技 创新型公司,结合超材料技术面向使用场景的功能结构高度融合的逆向设计技术,最终提供满足终端用户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目前,光启技术在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和 汽车 零部件行业领域,实现协同发展。

天鹅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减持不超过5.79%公司股份

天鹅股份(603029)7月17日盘后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疆古月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减持不超过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省供销社控股上市公司,其前身创建于1946年。集科研开发、精工制造、营销服务于一体,专业提供“机采棉全程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装备一站式供货及服务”。公司立足棉机主业,着力推动棉花产业技术升级,努力开创智慧工厂新时代,推进产业链拓展,加快实现实业与资本双轮驱动、 健康 发展。

行情回暖,小股东减持的也少了

新日股份:两股东拟合计减持不超1.96%公司股份

新日股份7月16日公告,公司大股东永州舜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股东赵学忠拟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不超过1.96%。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主要从事绿色交通工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大型民营股份制公司,拥有多个大型基地,是行业知名企业。新日拥有众多研发中心及检测中心,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江南大学等知名院校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化战略合作关系。

派思股份:股东拟合计减持不超2%股份

派思股份7月17日公告,公司股东派思投资和一致行动人EnergasLtd。计划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8,043,2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011年7月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SH.603318)。上市后,围绕天然气全产业链的相关领域进行布局,于2017年收购了四川雅安等三家国内燃气公司,正式开展城镇燃气业务。派思股份目前已经形成燃气装备业务、燃气运营业务和分布式能源综合服务业务三大业务板块。

五洲新春:股东拟减持不超1.67%公司股份

五洲新春7月17日公告,持股1.67%的股东蓝石投资,拟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7%。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轴承产业为核心,涉足 汽车 配件和设备制造等领域的集团化企业,拥有森春、富日泰、富立等十余家全资或控股企业,产品销售与自营出口列居全国轴承行业前列。公司从轴承成品开始延伸,依次进入热处理、车加工、锻造及钢管等领域,是中国轴承产业链经营领先者。公司主要生产精密 汽车 轴承、精密数控机床轴承、高速精密纺机轴承、轴连轴承和电机轴承等,主要出口美国、日本、韩国、巴西等国家,

四通股份:股东拟减持不超3%公司股份

四通股份7月17日公告,持股3.75%的股东富祥投资,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四通股份,股票代码:603838)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新型家居生活陶瓷供应商,产品覆盖日用陶瓷、卫生陶瓷、艺术陶瓷等全系列家居生活用瓷;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中国厨卫行业百强企业。

微光股份:股东微光投资拟减持不超1.17%股份

微光股份7月17日公告,持公司股份7,1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69%)的特定股东杭州微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在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7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7%)。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微电机、风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全球冷柜电机、外转子风机的主要制造商之一。主要产品为应用于HVAC(采暖、通风、空调与制冷)领域的冷柜电机、外转子风机及ECM电机。

上周高管辞职的只有两家公司,不合格高管出清了吗

民生银行:高迎欣获批出任民生银行董事长

民生银行7月17日公告称,当天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民生银行高迎欣任职资格的批复》。银保监会已于2020年7月16日核准高迎欣的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洽洽食品:周学民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洽洽食品7月16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周学民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周学民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周学民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9日。公司地处国家级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以传统炒货、坚果为主营,集自主研发、规模生产、市场营销为一体的现代休闲食品企业。2002年,"洽洽"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巨亏之中的众泰汽车,因为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正确,被监管部门处罚。众泰汽车在公告中表示,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因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董事会秘书杨海峰、财务总监张志、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违反信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今年1月初,众泰汽车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0亿至90亿元。6月1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金额修正为亏损108亿至115亿元。6月23日,公司披露年报显示,实际业绩为亏损111.9亿元,与2020年1月业绩预告中披露金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2019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因此,众泰汽车才收到了浙江证监所发来的警示函,并要求众泰汽车8月7日前上交书面报告。

对此,众泰汽车表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遵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

7月14日,众泰汽车发布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5亿-10.5亿元,上年同期亏损2.9亿元,同比下降158.25%-261.56%。销量方面,根据众泰汽车公告,2020年1-6月整车生产574辆,销售汽车1417辆。

众泰汽车从2003年创立起,多年来一直持续走高仿路线,对造车本身的忽视导致其销量大幅下滑,短时间看来,众泰难以扭转颓势。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更多关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ST中珠及董事长等被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资讯,请继续关注本栏目。

标签: 公司 上市 本所

荆楚印象 备案号:鄂ICP备2022019915号 站长QQ:201690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