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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形,力王股份被罚款185.01万元,实控人将补偿全部损失

黄石 2023年11月03日 18:15 547 绣虎

力王股份11月3日公告,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具体情况为:在东莞市塘厦镇连塘角二巷10号违法建设三栋建筑物,分别是两栋厂房和一栋宿舍。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公司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5%罚款,即185.01万元的罚款,限缴日期为2024年2月2日。

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日足额缴纳185.01万元的罚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在2024年6月30日前补偿公司因该行政处罚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形,力王股份被罚款185.01万元,实控人将补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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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违法建设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度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五)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镇人民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 行政审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水利、文化、人民防空、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第七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第八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防 控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和监督违法建设意识。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接受举报。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情况,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违法建设防控集中巡查,建立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定期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工作进行专业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责任。第十二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做好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查处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违法建设监控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违法建设防控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查处机关依法抄告的附有违法建设的建筑,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不得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广告中出现的可以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改变使用面积的虚假宣传。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及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涉嫌其他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依法立案;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措施。

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抄告相关部门;对查处机关抄告的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已经办理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归更改未经规划许可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发现、制止和查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继续状态。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区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防控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违法建设防控第八条 本市实行违法建设防控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以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第九条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管辖区域内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同时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辖区域内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做好书面记录;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与查处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用地、工商登记、卫生、文化经营、消防许可等信息。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制止违法建设的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出具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核实意见;对在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在建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不予备案;对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查处机关依法认定属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得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和登记工作;对制止违法建设不力,影响小区环境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参加评选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并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务、电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电梯等公共服务单位或企业在受理以上业务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有权不提供服务。

(二)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上述公共服务单位、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以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其对于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的内容。对于查处机关通报其服务对象属于违法建设的,上述单位及企业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依法或者依合同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

物业不公示收支明细违法吗

无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政府对违法建筑进行管制的主要依据,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查明事实阶段

违章建筑的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因此行政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所涉嫌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力告知阶段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搭建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处罚阶段

被处罚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强制执行阶段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拆除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的房屋应当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物业不公示收支明细违法,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包干制”的话,业主是没有权利要求公开物业收支明细的;相反如果是“酬金制”,物业则必须公开收支明细的。

物业公司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人行道私设停车场,违法收取停车费

人行道上停车收费现象,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市政公共设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场地设置停车位,无论是否成立业委会,均须本住宅区双过半业主同意,不可擅自收取场地占用费或者停车服务费。

2、楼顶私自加层

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收取电梯服务费

电梯服务费属于公共能耗费,其主要费用就是运营中使用的电费,不得提前收取,应该按照每个月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除了电梯服务费,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费用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缴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公开、合理、按实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4、强行捆绑收费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拆除违章建筑要有哪些部门在场?

1.违法建筑一般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但从民法典的“私法”角度来看,并不能因其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而否定其财产属性,在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其为违法建筑之前,更不能径行否定其合法性。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必然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害,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2.推定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房屋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予以赔偿,体现了司法对产权的保护精神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惩罚。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权利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正的救济。

案件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0)新3101行初3号(2020年5月30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行终27号(2020年11月28日)

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行申18号(2021年1月29日)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某龙。

1991年始,江某龙居住在喀什市某路某桥区域(原某预制厂)河滩地旁。1996年8月23日,喀什市第一建筑公司(甲方)与江某龙(乙方)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将某预制厂西边的34.6亩地租给江某龙使用,租期从1996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止。2019年8月7日,喀什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喀什城管局)认为江某龙在上述地段建设的1524.9平方米建设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违建通字2019第0807号《违法建筑通知书》,并于当日向江某龙送达,通知其限期拆除。2019年8月13日,喀什城管局拆除该区域内江某龙自建房屋400平方米。8月15日,喀什城管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201906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对江某龙拟作出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告知拟处罚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8月17日,江某龙向喀什城管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江某龙认为喀什城管局拆除其400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对其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判令赔偿损失605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喀什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喀什城管局为喀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集中行使具体职权。一、喀什城管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违建通字2019第0807号《违法建筑通知书》,从内容看,该行为属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处罚程序。但喀什城管局在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在江某龙提出听证的申请后亦未进行听证。且喀什城管局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原件,不符合书证的要求。综上,喀什城管局强制拆除江某龙房屋的行为违法。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案涉1524.9平方米建筑物属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本应拆除,并不属于合法权益,江某龙要求喀什城管局对拆除的其中400平方米涉案房屋进行赔偿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违法强拆而对存放于房屋内物品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喀什城管局未能提供已将屋内物品搬离的相关证据,故对江某龙要求喀什城管局赔偿房屋内物品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一、确认喀什城管局强制拆除江某龙房屋的行为违法;二、喀什城管局向江某龙赔偿房屋内物品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江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某龙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一、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喀什城管局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就涉案房屋是否违法已向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喀什城管局仅以《违法建筑通知书》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喀什城管局强制拆除江某龙400平方米自建房屋,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也未以书面形式催告,其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二、新疆喀什噶尔河流域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江某龙经其同意在案涉区域进行防洪,填坑、平地、种树、开挖鱼池、建住宅房、修鸡舍鸭棚等。按照信赖保护原则,江某龙的正当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喀什城管局违法拆除其房屋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因喀什城管局对被拆除房屋为砖混结构没有异议,且该房屋为自建房,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房地产价格波动,加之赔偿数额不能低于当时的补偿数额,酌定价格为1500元/m2。江某龙诉请涉案房屋补偿价格1500元/m2,合计为60万元符合喀什市经济规律和市场价值规律的价格。遂依法判决: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01行初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喀什城管局赔偿江某龙房屋损失600000元。

喀什城管局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新疆高院认为,一、喀什城管局在拆除江某龙涉案房屋前,喀什城管局或其他具有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并未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相关决定。在此情形下,喀什城管局径行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由于喀什城管局拆除江某龙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喀什城管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涉案房屋并未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出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考虑到涉案房屋已经灭失无法评估,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房地产价格波动情况,依据赔偿数额不低于补偿数额的原则,酌定涉案房屋价值为1500元/平方米并无不当。喀什城管局在拆除房屋时对屋内物品既未进行清点,亦未予以妥善安置,江某龙主张屋内损失为5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原审法院依据江某龙的主张认定屋内损失为5000元,亦并无不妥。新疆高院裁定驳回喀什城管局的再审申请。

案例注解

本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建筑物的性质问题以及违法强拆上述建筑引发的行政赔偿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和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罚性两方面确定行政赔偿的原则和数额。

一、违法建筑物的界定及认定机构、程序

1.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没有明确的概念,学界对违法建筑物的概念也并不统一,但普遍认为,违法建筑物在客观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表现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要准确适用法律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必须仔细斟酌上述法律的适用范围、针对对象以及赋予不同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具有认定、处罚的职权,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的编制、监督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审批单位,具有对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是否构成违法进行认定的职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调查、处罚,但并不具有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的职权。各行政机关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互配合、依法行使职权。

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会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造成不可恢复的严重后果,必须严格遵循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涉嫌违法建筑,首先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对其是否属于违反城乡规划且应当拆除的情形作出认定;其次,对符合法定拆除情形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由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再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拆除的,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当事人逾期仍拒不拆除的,方可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权利人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违法建筑一般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但从民法典等“私法”角度来看,并不能因其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而否定其财产属性,在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其为违法建筑之前,更不能径行否定其合法性。

首先,建造房屋属于事实行为,虽然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建造人可能不能通过行政登记取得该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权,但不影响建造人因建造而原始取得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益,建造人对房屋事实上的占有是民法典所保护的物权利益,禁止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任何人对其“占有”进行侵害,以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财产秩序的稳定性。其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依行政管理法以及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即,行政机关既要依法定职权行政,还要依法定程序行政。未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即强制拆除房屋,其程序违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超越法定职权。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在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构成超越职权;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上述认定、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定程序,未对建筑的性质进行认定,或者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或者未经过催告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径行拆除涉嫌违法建筑,均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因为涉嫌违法的建筑的性质未经认定,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实体上亦缺乏事实依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必然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害,房屋建造人或实际占有人依法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以上就是未经有权机关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权利人应当获得赔偿的私法及公法法律依据。

三、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拆除房屋违反建设规划相关法律规定,自始违法,既不能成为合法建筑,当事人也不能通过行政登记等取得合法的所有权,强制拆除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对房屋的违法性质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应当按照拆除违法建筑的补偿标准,仅对建筑材料、屋内物品等损失予以补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不能径行否认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性,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罚,应当推定被拆除房屋为合法建筑,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未经有权机关认定,即表示房屋的性质完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其没有建设规划相关手续在赔偿标准方面否定其合法性,如果按照违法建筑的赔偿标准仅对建筑材料进行赔偿,实质上变相地认定了被拆除房屋违法;2.主张被拆除房屋为违法建筑物,并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能构成再次违法;3.遏制公权、保护私权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推定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房屋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价值予以赔偿,体现了司法保护产权的精神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惩罚。

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权利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于房屋已被拆除,房屋的价值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本案被拆除房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赔偿请求,结合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理位置以及当地市场价值等多方面因素,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损失,确定赔偿金额,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正的救济。

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的房屋,应当按合法建筑的市场价值予以赔偿,体现了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依法行政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理念。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那拆除违章建筑要有哪些部门在场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拆除违章建筑要有哪些部门在场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首先要明确的是,有关部门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依据规划法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现在不叫违章建筑)的执法部门应该是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但各个城市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这一执法权交给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这些部门,具体要看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拆除违法建筑的一般执法程序是:1、执法部门下达书面的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文书,在文书上会告知你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时间、对处罚不服的诉讼或复议申请时间和部门等内容,而且文书上要有执法单位的公章,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必须是两人以上,而且必须将文书送达给你或你的直系亲属(你是否签收不是必须的,只要送达就可以),如果你的违法建筑未处于使用状态,个别城市也允许现场张贴送达(这种送达方式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争议);2、强制拆除的部门,既可以是执法部门,也可以是法院,但如果涉及到罚款的话,则必须由法院执行。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们当地的执法部门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则他们的执法涉嫌程序违法,你可以到当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市政府或区政府法制办,看执法单位的行政级别和隶属)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依据的法规是《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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